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7年4月,原告通过被告郑州正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尚公司)购买赵良奎位于荥阳市棋××与××路交叉口东北角××香槟大道××单元××房, 面积约为107.87平方米,约定该房屋以74万总价出卖给原告,原、被告于2017年4月2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此后原告一直按照双方约定支付首付款、代赵良奎偿还房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缴纳契税满两年被告赵良奎应当与原告一起去房管局办理过户。2019年8月15日,赵良奎缴纳契税已满两年,原告多次催促其抓紧时间办理房产证, 但是赵良奎一直推脱,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迟迟拿不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被告赵良奎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赵良奎也不履行办证及过户义务,原告向第三人提出自己将涉案房屋进行解押,但是第三人不同意也不接受,根据《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 被告正尚公司作为居间方应当协助协议中甲、乙双方办理银行贷款、房产交易过户等相关手续,但正尚公司收取原告支付的中介费用但并未履行相应义务, 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与被告及正尚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因第三人邮政银行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而原告自愿一次性向第三人邮政银行偿还以涉案房屋抵押担保的被告赵良奎所欠贷款,该院予以准许。原告偿还贷款后,第三人邮政银行及被告赵良奎应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予以注销,原告向第三人所偿还贷款在原告应向被告赵良奎支付购房款中予以扣除。被告赵良奎在原告支付完剩余购房款及抵押登记注销后及时办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书,并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赵良奎辩称曾和原告口头约定利息用于抵房租,未提供证据,该院不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赵良奎赔偿违约金222000元,承担中介费7400元,证据不足,该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赵良奎应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向第三人邮政银行清偿以涉案房屋抵押担保的被告赵良奎所欠贷款(金额按照赵良奎与第三人邮政银行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计算);第三人邮政银行及被告赵良奎于上述欠款清偿后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予以注销,在原告向被告赵良奎付清合同约定的购房款74万元(包含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30万元,原告代赵良奎向第三人邮政银行支付的贷款)及抵押登记注销后,第三人海龙公司及时协助赵良奎办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书,被告赵良奎和正尚公司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一审判决:一、被告赵良奎继续履行2017年4月24日与原告王赛及被告郑州正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原告王赛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清偿以荥阳市棋××与××路交叉口东北角××香槟大道××单元××房屋抵押担保的被告赵良奎所欠贷款(金额按照赵良奎与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计算);三、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被告赵良奎于上述欠款清偿后十日内将荥阳市棋××与××路交叉口东北角××香槟大道××单元××房屋抵押登记予以注销;四、在原告王赛向被告赵良奎付清合同约定的购房款74万元(包含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30万元,原告代赵良奎向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偿还的贷款)及抵押登记注销后三十日内,第三人海龙公司及时协助赵良奎办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书,被告赵良奎和被告郑州正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协助原告王赛将荥阳市棋××与××路交叉口东北角××香槟大道××单元××房屋过户至原告王赛名下;五、驳回原告王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3元,由被告赵良奎负担。赵良奎上诉,二审维持原判